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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城港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人才待遇保障暂行办法
来自:发布时间:2024年05月06日 16:59 浏览量:10
第一章  总则
 
第一条 为深入贯彻中央、自治区关于加快人才政策创新的总体要求,大力集聚各类优秀人才,激发人才干事创业活力,推动防城港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自治区党委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〈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桂发〔201626号)、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〈关于鼓励引导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十条措施〉的通知》(厅发〔2019125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防城港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 引进人才,指经组织、人社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首次全职引进(含考录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),符合年度发布的《防城港市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》要求的人才。
第三条 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,不含驻港中、区直单位。
 
第二章  引进人才待遇
 
第四条 高层次人才待遇
自治区级以上重点人才项目(计划)入选者、学科带头人及相当层次人才,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安家补贴。在工作所在地无住房的每月给予最高3500元租房补贴,期限3年。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,每月给予最高1万元工作补助,期限3年。
第五条 高级职称人才待遇
正高级、副高级职称人才(一般副高级职称人才不超过40岁,正高级职称人才不超过45岁),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、20万元安家补贴。在工作所在地无住房的每月分别给予2000元、1500元租房补贴,期限3年。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,每月分别给予2000元、1500元工作补助,期限3年。
第六条 大学生人才待遇
博士、硕士、本科毕业生(获得学历学位,一般本科生要求双一流高校毕业,本科生、硕士生不超过35岁,博士生不超过40岁),在工作所在地无住房的每月分别给予1500元、1000元、500元租房补贴,期限3年;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,每月分别给予1500元、1000元、800元工作补助,期限3年。博士生、硕士生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安家补贴。博士生、硕士生、本科生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满服务年限的分别给予每人5万元、3万元、1万元一次性专项补贴。
 
第三章  培养人才奖励
 
第七条 人才提升奖励
入选院士、国医大师、八桂学者、自治区特聘专家等自治区级以上人才项目(计划)的,最高奖励50万元;新取得正高级职称的,一次性奖励1万元;在职获得博士研究生、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,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、5000元;在世界级、国家级、自治区级技术大赛中获得奖项或名次的,按奖项金额1:1的比例给予奖励。
 
第四章  服务保障
 
第八条 服务机制
(一)就业服务。协调对口安排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人才随迁配偶的工作。
(二)就医服务。开通绿色服务通道,高层次人才每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,并优先安排就医服务。
(三)就学服务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、入学的,可不受区域限制,按家长意愿选择全市公办学校就读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人才子女入园、入学的,在人才引进主体所属区域或居住地内按家长意愿选择公办学校就读。
(四)安家服务。未在工作所在地所属区域购买住房(含父母、配偶、子女住房)的引进人才,可免租金入住人才公寓,居住期限3年。
(五)落户服务。为引进人才本人及随迁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快速办理落户手续。
第九条 经费保障
本办法所需资金,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,其中市级单位由市本级财政承担;县(市、区)的单位由县(市、区)财政承担。
 
第五章  组织与管理
 
第十条 全市人才待遇保障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,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,各县(市、区)党委人才办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,市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。各项待遇需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。
第十一条 人才需在我市服务满5年,工作未满3年调离、辞职、辞退的,须退还已发放的有关待遇;工作满3年未满5年的,须按剩余年限退还已发放的有关待遇。
第十二条 人才如有未按相关要求履职、考核不称职、品行不正等情况的,需全额退还所有待遇。对弄虚作假骗取待遇的,终身禁止申报防城港市人才项目和待遇,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第十三条 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,采取一人一策”“一事一议的办法,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。
 
第六章  附则
 
第十四条  本办法给予的补贴、补助和奖励等均为税前所得。
第十五条 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人才办商有关部门承担。
第十六条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县(市、区)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可按照就高不就低、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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